《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日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防政规〔2023〕5号),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原则】市、县(市、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拟订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执行情况纳入物业管理专项检查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害垃圾从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到末端处置设施的运输、处置工作的环境监督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与可回收物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再生资源企业相关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含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社会实践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考核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文体场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导星级宾馆、景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财政、司法、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公民参与垃圾分类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意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源头减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原则,引导本行业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以旧换新,以及使用菜篮子、布袋子,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实现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的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编制规划】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等相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需要。
第十条【单位、个人义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十一条【付费原则及定价机制】 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分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含汞废电池、废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厨余垃圾指家庭、餐饮、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家庭产生的树枝、花草、落叶等,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以及污损严重的衣物、旅行袋、地毯、床上用品、窗帘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十三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区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人员为管理责任人; 城中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所有者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管理责任人职责】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确定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三)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收集,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管理责任人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客运站、文体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不产生厨余垃圾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提供餐饮服务区域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城中村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此基础上,应当增设大件垃圾收集点。
(三)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餐饮业、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产生有害垃圾的批发或零售门市应在其销售、库存等场所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可根据人员数量、垃圾产生量、空间大小等自行确定收集容器大小及数量、材质。
第十六条【分类投放责任主体与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等不容易腐烂的物品。
(三)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体的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十八条【厨余垃圾收集、运输要求】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鼓励家庭设置专用容器(袋)分类收集垃圾,实现家庭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第十九条【大件垃圾收集、运输要求】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家具收集、运输单位的名单和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设立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废弃家具存放、中转或者分拣场所。
单位和个人丢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废弃家具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收集、运输单位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装载、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运输车辆外部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并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场所。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收集、运输单位权利】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要求立即改正,或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处置单位要求】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处置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配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坚持每季度开展垃圾分类考核测评工作,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最新要求,修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评估办法。各县(市、区)参照建立和完善本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逐步将垃圾分类考核工作纳入到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举报投诉制度】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设置投诉信箱。
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有权阻止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防港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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