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已施行!生活垃圾分类不达标 收运单位可拒收
生活垃圾包括哪些类别,源头减量如何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遵守哪些规定?《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5月3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内容。
分类垃圾清运车
生活垃圾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陈剑平介绍,《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47条,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分类管理工作如何施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条件》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及个人要缴费
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条例》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设立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其职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分类收运双向监管机制,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分类类别。
其中,生活垃圾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此外,大件垃圾应单独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装修垃圾按照建筑垃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举报。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有物管的区域
物管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条例》依据上位法,对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在汲取其他城市成熟的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经验,以及近几年昆明市开展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作业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其中,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货)运站、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站点、餐饮、住宿、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
管理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还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等。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预约或定期收运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时收运
《条例》要求,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采取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的方式收运;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时收集、运输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负责收集、运输。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并参照上述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收集、中转、运输。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在如何破解市民普遍关注的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问题上,《条例》建立了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运企业进行双向监管机制。“管理责任人发现收运企业混装混运的,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收运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收,并向有关单位报告。《条例》出台后,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管理责任人或收运企业进行整改,通过教育和考核机制解决。”市城市管理局分类管理处处长陆国昆说。
垃圾分类:投放的地点、方式
1、可回收物
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2、有害垃圾
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3、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
4、大件垃圾
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特别提醒: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这样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分为“4+1”类 大件垃圾应单独分类
大件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及各类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荧光灯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温度计、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厨余垃圾
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来源:昆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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