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数字化智慧监管为手段,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体系。依据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模式,系统构建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和跨部门协作等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
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点地区、重点园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对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专项治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力管控,提升美丽福建、健康福建建设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调查监测,动态评估环境风险状况
1.落实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调查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实施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基本信息调查情况,重点在闽江、九龙江、汀江、敖江等流域,石化和精细化工等化工园区,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养殖业等行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3.实施风险筛查评估。结合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优先选取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分阶段、分批次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福建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一品一策”管控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源头管控,有力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4.规范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监测、监管、执法“三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进出口、加工使用和销售新化学物质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的监督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5.严格实施禁限措施。在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化工园区新建项目实施“禁限控”化学物质管控措施。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源头防控和准入管理。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强化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加快淘汰、限制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定期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具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督促指导重要消费品生产企业在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控制,全面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6.推进绿色制造升级。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评定标准。以印染、皮革、农药、医药、涂料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推荐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绿色化水平高的示范企业,逐步推广绿色示范技术。(省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药物使用管理。落实抗菌药全链条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在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的管控,严肃查处用药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包装物,逐步建立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供销社、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8.强化协同治理。按照国家部署,做好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推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选取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开展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试点示范。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治理试点工程。福州以化工和医药、厦门以电子和橡胶、泉州以石化和印染、三明以精细化工和农药、莆田以制鞋和涂料、宁德以新能源和渔业养殖为重点行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鼓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0.推动数字智慧管理。发挥生态云平台作用,建设以数字化为引领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模块,实现新污染物筛选、评估与管控功能;建立全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结果数据库,推进新污染物环境准入、调查、监测、管控、执法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逐步推进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排放、进出口等部门数据共建共享,贯通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数字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科研和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提升监督、执法装备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标准化水平。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单位合作,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和新污染物研究测试实验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培育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研究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探索编制重点行业企业新污染物排放可行性技术指南。(省生态环境厅、人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验技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抗生素、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等需求开展研究。发挥福建生态文明科创产业中心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结合。(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福建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内容,建立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新污染物治理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治理试点工程清单,抓好工作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部门间联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切实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鼓励企业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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