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近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地市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法律责任,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从前端、中端、后端协同发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明确日常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和单位责任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体系,建立激励机制;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技术标准;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依法在相关规划中保障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合理布局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推进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分类作业的监督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通知》提出,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落实清洁生产制度,治理商品过度包装,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减少或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提升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场地和设施设备,合理布局回收场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回收利用水平;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
此外,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调动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公益宣传,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并规范运行;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的教育内容。
推动生活垃圾产生主体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法律责任
《通知》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小区所属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和自管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各类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为责任人,没有经营者或管理者的,产权人为责任人;各类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为责任人。
同时,责任人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开展分类宣传,设置分类投放设施,督促引导分类投放,将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运;发挥公共机构率先示范作用,在机关、医院、学校等不同类型公共机构中开展公共机构示范点建设,逐步形成省市县三级示范体系;严格落实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推动基层社区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常态化联动工作制度;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行业自律,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引导、监督;督促各社区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统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行动和公益活动,调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以生活垃圾分类为载体,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共同缔造”经验做法;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积极推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因地制宜设置简便易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探索推行撤桶并点、定时定点、桶边督导投放,提升垃圾分类质量。
《通知》强调,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律体系。各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城要加快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推动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此外,还就建立报送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成效评估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来源 | 中国建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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