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收费计量管理政策法规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二.《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十八)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研究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改革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征收率。研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
五.《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
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目前,我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垃圾处理费费率标准和收缴率仍然很低,收费与处理成本之间还存在很大缺口,还难以保障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八.《循环发展引领行动》
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提高收缴率。
九.《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
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
十.《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7]253号
要创新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统筹前后端,实行一体化经营。多渠道筹措资金,在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投入的同时,建立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机制,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政策,逐步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实现按量收费。
十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十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
多措并举,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垃圾计量收费。
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
要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加强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
保证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输送和处理。
十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十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十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 2019.7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十七.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
(十六)健全收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
十九.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发〔2021〕4号
(二十二)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第二部分 地方规定
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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