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下达75亿预算,用于垃圾分类和处理等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建设
据介绍,本次投资计划紧紧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 " 一钱多用 ",优先向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重点区域倾斜,推动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
据悉,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指导督促各地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 45 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 年第 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在“十一五”以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继续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能耗双控工作突出的地区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具体支持内容和安排标准详见附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三)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九)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行业部门联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通过的备选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本专项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打捆下达方式,对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下达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经济技术复杂、需要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及方案等进行论证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评估,主要评估项目是否经济可行、投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否可能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等。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确定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拟支持项目清单,连同备选项目清单一并反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选项目清单当年度有效,当年纳入备选项目清单但未予支持的项目,次年度如拟安排资金需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资金额度,核实拟支持项目清单范围的项目建设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并附预期分解投资计划到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确因项目情况变化,拟支持项目清单中的个别项目无法实施的,在备选项目清单中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增补,从严控制增补项目数量。
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请示,汇总形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年度投资计划,履行相关程序后印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 2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中央单位项目由中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审或评估的基础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投资。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并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调整:
(一)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调入项目原则上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内,增加安排后不应超过核定的支持金额和比例上限。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后作出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并完成销项。补助资金由国家打捆下达到地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完工报告汇总工作;直接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完工报告由相关部门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对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向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安排标准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安排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
附件 2
节能减碳方向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
二、安排标准
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附件 3
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方向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其中:
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
水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包括海水淡化工程,苦咸水浓盐水利用,海水淡化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等。
二、安排标准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
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
附件 4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方向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重点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具体为支持臭氧未达标城市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接地区等重点区域城市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项目;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染、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提升改造示范项目。
二、安排标准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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